工會答客問

1. 疑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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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問01:教師是勞工嗎?

問01:教師是勞工嗎?

答01:每個人都可以有很多重的身份認同,但無論您認同教師是神聖的「天地君親師」,或專業的「教育工作者」,都無法否認教師也具有受僱者的身份。《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定義「勞工」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在法律上,教師屬於勞工是無庸置疑的。教師既然是勞工,當然就有組織工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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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問02:教師組織工會是不是符合世界潮流

問02:教師組織工會是不是符合世界潮流?

答02:教師組工會是世界潮流,先進國家教師,不論公私立,都可組織工會。事實上,德、日、美三國,不論公私立教師,即使具有公務員身分,皆可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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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問03:教師可以組織工會嗎?

 問03:教師可以組織工會嗎?

答03:可以的。教師組工會是《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2010年6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刪除「教師不得組工會」的禁令,正式賦予教師組織和加入工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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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問04:已經有了教師會,教師為什麼還要組織工會?

 問04:已經有了教師會,教師為什麼還要組織工會?

答04:用一個比喻來說,如果教師會是Windows 98,即將誕生的工會就如新一代的作業系統Window 8--功能變多,效能也大幅提昇。過去,三級教師會確實能解決許多教育問題,但是由於教師法並未賦予教師會完整的勞動三權(只有部份團結權、沒有協商權及爭議權),使得教師組織的發展陷入瓶頸(官方恩給的會務假)。更不幸的是,從過去台南縣教師與蘇縣府抗爭的經驗得知,不具備完整勞動三權的教師組織,在相對弱勢下,不僅無法參與教育決策、扭轉教育頹勢,在保障教師權益、提昇教師專業自主的基本任務上,總覺力有未逮。但教師依工會法組織工會後,即大大強化了教師的勞動三權;只要教師能在工會的架構裡團結一致,好好運用勞動三權,基層教師的聲音就不能被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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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問05:「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宗旨為何?

 問05:「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宗旨為何?

答05:組織章程第3條:「本會以團結教師暨其他教育相關人員,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學校教育環境、提昇學校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未來,「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除了透過勞動三權保障會員權益外,其積極意義在於,透過團結又專業的工會,參與教育決策,並建立對教育主管機關強而有力的監督機制,持續推動教育環境的改善。此外,「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不能自外於社會,將負起知識份子的社會責任,聯合各階層及團體的力量,參與社會改革,促成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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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問06:目前籌組工會的進度如何?

 問06:目前籌組工會的進度如何?

答06:台南縣市於民國99年12月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台南市教師會與台南縣教師會決議團結二縣市教育人員的力量,除教師外,更納入學校職員、技工等,共同籌組「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展望未來,「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的組織功能及影響力將遠大於教師會,截至100年3月31日止已召開過5次籌備會議、1次說明會,且預定於民國100年5月1日舉辦成立大會(以本會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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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問07:「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成立後,台南縣及台南市教師會何去何從?

 問07:「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成立後,台南縣及台南市教師會何去何從?

答07:在教師法未修訂前,教師會仍有其功能,如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因此,短期內以「一套人馬、兩塊招牌」的方式繼續運作。惟目前規劃「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成立後,教師會不再收經常年費,其組織功能逐漸由工會取代,後續發展仍需視法令修正來調整。另因應縣市合併升格,台南縣及台南市教師會最遲於103年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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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問08:加入工會,我會喪失某些權益嗎?

 問08:加入工會,我會喪失某些權益嗎?

答08:完全不會。《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如果教師的勞動條件原本就有法令規定,而這些規定優於《勞基法》的規定,仍適用原來的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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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問09:加入工會有什麼好處?或者,不加入工會有什麼壞處?

 問09:加入工會有什麼好處?或者,不加入工會有什麼壞處?

答09:
一、經由團體對等協商,改善教育環境、保障工作權。
教師法第27條第2項明訂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之一為「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但因法條不具約束力,至今沒有一個機關願意與教師會協議教師聘約。但《團體協約法》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而且明訂罰則。
另外,《團體協約法》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意思是說,未來工會與雇主合議的團體協約,將不適用(不利)於未加入工會者。
二、透過工會集體力量協助爭議處理,免於孤軍奮戰。
《勞資爭議處理法》明訂勞資發生爭議可透過工會協助與資方進行(有強制性、有罰則)調解、仲裁、裁決。這意謂,將來工會會員能藉由工會的力量,更有能力行使爭議權,保障自己的權益。而不加入工會者,將只能憑一己之力與官方或財團決一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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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問10:工會的成立對私立學校教職員有何意義?

 問10:工會的成立對私立學校教職員有何意義?

答10:少子化的趨勢,嚴重威脅私立學校教職員的工作權。在沒有對等組織可制衡財團的環境中,私教教職員只能忍氣吞聲,淪為次等公民,毫無尊嚴可言。工會的成立是私校教職員的一線曙光,私校教職員只有加入工會,透過團體的力量才有機會保住工作權。將來只要過半學校教職員加入工會,工會即有權代表該校會員與學校董事會進行團體協商。對於私校教職員的勞動條件改善,或工作權的保障,均有極大的幫助。人助自助者,私校教職員應該積極加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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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問11:「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的會員資格是什麼?

 問11:「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的會員資格是什麼?

答11:現階段凡台南市各級公私立學校所屬之專任教師(含私立幼稚園教師)及非具公務員身份之職員、工,均得申請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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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問12:教師一定要加入工會嗎?

 問12:教師一定要加入工會嗎?

答12:依《工會法》規定,教師可選擇加入或不加入工會,並無強制性。但「團結力量大」是簡單的道理,教師基於保障本身權益,或基於教育良知,都不能自外於教師組織。以杜威及愛因斯坦這兩位大師為例,其實,以兩人的學術地位,根本無需加入工會以尋求協助,然而,為了鼓勵美國教師團結起來維護權益與專業,兩人仍然以實際行動加入「美國教師聯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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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問13:如何申請成為「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的會員?

 問13:如何申請成為「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的會員?

答13: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可上台南縣教師會網站 http://tnta.tnc.edu.tw 下載),送交本會所屬學校支會或分會。籌備期間,可由各校教師會或由台南縣、市教師會代收轉交。
二、繳交身份證明文件影本(足以證明具備會員資格之文件,如在職證明、聘書等)。若經由學校教師會集體申請者,於申請表承辦人欄位蓋學校教師會會章確認即可。
三、繳交入會費及年會。
四、原教師會會員於100年度只要填寫申請書,不需繳交入會費及年會即可成為會員。但須於100年4月22日前加入,才能在5月舉辦之成立大會,有「被選舉權」(會員)與「選舉權」(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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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問14:「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的會員需要繳交多少會費?

 問14:「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的會員需要繳交多少會費?

答14:申請加入會員時,需繳交300元「入會費」。另需繳交「常年會費1500」(帳戶自動扣繳或自行匯款均可)。原教師會會員於10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者,免繳入會費及100年度常年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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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問15:我想對「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進一步了解,有哪些資源呢?

問15:我想對「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進一步了解,有哪些資源呢?

答15:
一、有任何問題可直接連絡台南縣教師會(06-5719165 tnta@ts.ykjh.tnc.edu.tw)或台南市教師會(06-2901190 ling19780221@yahoo.com.tw)。
二、相關訊息可至台南縣教師會網站(http://tnta.tnc.edu.tw)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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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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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簡論日本教職員組合之發展經驗

 簡論日本教職員組合之發展經驗

作者:林斌(國立臺南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
 
日本教職員組合(Japan Teachers Union,JTU,以下簡稱日教組)成立於1947年6月,全盛時期會員人數接近日本教師總數之九成(約86.3%,1958年),至2007年止會員人數仍有日本教師人數近三成(約29萬6千餘人),居所有教師組織之首。 其成立以來,基於對教師專業自主與和平民主的追求,組織運作積極有力,形成對日本文科省的強大監督力量。茲針對其組織目標及政策參與之經驗摘要分述之。 
一、組織目標與結構
日教組的章程第七條明確表示,教職員待遇及勞動條件的維持及改善、學術研究民主化、民主主義教育建設等,係其組織發展之首要目標。同時,日教組在教育政策上極力主張民主化與和平化,強調戰爭帶來的災難性後果,所謂「不送學生再次上戰場」是日教組教師對戰爭的反省及決心;因此,日教组積極爭取戰後教育政策主導權,以免在保守政權統治下重蹈覆轍(日本教職員組合,1997)。
其次,依據日教組章程第二章之規定,其在學校得設立學校分會,學校分會以郡市為單位,再組成支部,各支部又構成都道府縣教職員組合,最後由各都道府縣的教職員組合加入全國層級之「日教組」。日教組之決策機關為大會與中央委員會,前者是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後者為常設機構。一般而言,日教組全國總部的影響力係在於教育政策之形成,而都道府縣教職員組合則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揮影響力,易言之,日教組全國總部扮演決策者角色,而都道府縣之地方教職員組合則是推動政策實踐的主力。
 
二、日教組歷年重要活動
在1952年美軍結束佔領後,日本中央政府對教育體制開始進行「反改革」運動,恢復不少過去所擁有的權力,導致日教組堅持民主改革政策,與政府發生長期衝突。以下即為歷年重要之教育抗爭及專業發展活動(日本教職員組合,1997;内田宜人,2004):
(一)反體制抗爭時期(約自1950年代至1960年代初期):此一時期為日教組與政府爭奪教育主導權的階段,特別是自1950年起,吉田茂首相提出「培養健全愛國心」之主張,日本政府並於1953年將教科書審定權劃歸文部省,1954年又在國會通過限制教職員政治行為的法案,這些政策措施被視為强化國家主義教育的行動,因此,日教組開始採取激烈對抗作為,其中較具代表性之活動如下:
1 於1952年成立「日本民主教育政治連盟」(以下簡稱日政連),推出候選人參加各級議會選舉,同年10月舉行的眾議院選舉中,日政連推薦59名候選人,共有38人當選,引起保守勢力的關注。
2反對「任命制教育委員會」之成立:1956年國會通過「地方教育行政組織及營運法」,廢除教育委員會選舉制度。各級教育委員會之委員不再由選舉產生,而由地方自治首長任命,教育委員會也失去編制教育預算的權限。作為教育委員會事務局首長的教育長,也必須經過上一級教育委員會認可,如此一來,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成為上下隸屬的官僚體系,中央集權體制無異復辟。故日教組以「擁護民主教育」為方針,與社會團體及在野黨合作反對此一立法。
3 反對實施「勤務評定」制度:1957年2月岸信介首相執政後,便企圖通過解釋憲法以達到修憲的目的。為此,岸信介內閣全力推行對教師的「勤務評定」制度,以壓制反對勢力,減少修憲阻力。此一在日本中小學實施的教職員「勤務評定」,被視為破壞民主教育的精神,故日教組採取強烈抗爭,各地方日教組成員以不同方式加以抵制。其中東京都教職員組合在1958年4月23日進行「集體休假」式罷工活動,有98%的教師參加,許多日教組幹部在抗爭過程被捕。 
 
(二)體制內抗爭時期(約自1960年代中期至1980年代中期):此一時期由於1950年代中期開始的高速經濟成長,使得國民生活水準大幅提高,中產階級逐漸興起,關心生活議題,傾向支持保守政權以維持現有體制,此種社會氛圍加上政府長期打壓的傷害,使日教組必須調整運作策略,其中較具代表性之活動如下:
 
1爭取女性教師權益、改善工作環境:日教組在1966年首先倡導「婦女生育期休假制度」,亦即女性教職員在懷孕、哺乳期間可享有支薪假,並在1967年5月由所屬議員將《女性教職員生育期休假法案》提交國會審議。此外,日教組在1972年成立「生育期休假對策委員會」,全力推動相關立法遊說活動。最後在透過以社會黨為首的提案審議後,終於在1975年7月在國會參眾兩院通過。
 2反對干預教師專業自主:1982年11月,中曾根康弘內閣成立,提出「戰後政治總決算」的口號,不僅點名批判日教组主張鬥爭的運作方式,更於1984年3月向國會提出《教職員許可法修正案》等加強對教師控制之法案。但在以日教组為首之社會團體强烈反對下,以國定教科書為教學主要内容的相關修正法案並未在國會通過。
(三)合作與對立共存時期(約自1980年代末期迄今):由於東西方冷戰結束,蘇聯解體,日本在强大經濟發展多年後,支持修改和平憲法及贊成自衛隊走向海外的大國主義社會思潮興起,日教組與政府的關係也因而從對抗逐漸轉向為合作與對立共存。此一時期較具代表性之活動如下:
1爭取社會支持及合法交涉地位:1990年6月,日教組提出「參與、建議、改革」的運作方向,換言之,以積極參與國民教育取代過去單一反對政府教育政策的運作模式。此外,在1992年,日教組為取得法人資格而修改組織章程,删除「爭議行為」相關規定,也因而在1997年被政府認可,取得法人資格與權利。
2反對教育基本法惡修:自民黨於2006年提出「教育基本法」修正案,明訂重視「公共精神」、培養「愛國、愛鄉土的態度」等教育方針,強化國家主義及為修改憲法鋪路之企圖十分明顯,導致日教組聯合各在野黨全力杯葛。
 
(四)專業發展活動:日教組雖然長期扮演「激進改革」及「左派」的角色,但是其並未放棄教育專業的目標。早自1951年起,即以「維護和平」與「貫徹真實的民主教育」為宗旨,在日本日光市舉行了日教組第一屆教育研究全國集會(全國教研),此後每年在不同地點舉辦,至今已逾五十年。此一全國教研集會下設外語教育、社會科教育、數學教育、美術教育、職業教育、人權教育等數十個分科集會。而研究報告是經由分會、支部、縣、全國教研的流程一步一步地分層提出,且提出者大多是透過報告、討論等方式相互學習,對日本教育研究活動之倡導與教師專業成長,具有重要的貢獻。
 
三、日教組的政治運作
 
由於日教組與自民黨在意識型態立場上長期呈現「左右對立」狀態,在法制上又缺乏集體協商權及爭議權保障(與我國教師組織狀況類似),教師工作條件幾乎全由政府主導,所以,日教組一方面必須採取激烈抗爭手段,以達到組織發展目標,另一方面也積極進行政治動員,推派公職候選人及籌措選舉資金,並與民主黨聯盟。至2009年9月止,日教組推薦當選之現任國會議員人數,衆議院共有二席(含眾議院議長)、参議院則為七席(均屬執政之民主黨籍議員),對民主黨重要教育政策深具影響,由此可見日教組政治聯盟策略之成果。
 
參考文獻
 
内田宜人(2004)。戦後教育労働運動史論。東京:績文堂出版株式会社。
日本教職員組合編(1997)。日教组50年史、労働教育センター。東京:日教組。
林  斌(2009)。臺日教師組織政策參與機制之比較研究:政策網絡的觀點。
當代教育研究,17(4),1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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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0712行政院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釋疑

工會法解禁,思想何時解嚴?
讓教師工會引領專業進步

官方說法:
工會法雖然已經於6月1日修正通過,解除了對教師工會的禁令,但社會上似乎仍然存在不少反對甚至敵視教師工會的意見,諸如:「教師工會不能既要權益又要福利」、「教師工會只關心教師權益」、「教師工會不關心甚至會侵犯學生受教權」、「教師工會不是專業組織」等言論。
事實上,前揭說法不僅沒有學理根據,亦悖離教師工會基本價值,為了澄清輿論對工會的疑慮,並讓社會認識教師工會的正確價值,全教會特別於99年7月12日召開記者會,邀請行政院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親自到場釋疑,以下是部分發言逐字稿,完整版本請上本會網站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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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提問1:相關疑慮說明

 ※ 提問1 劉:請勞委會副主委針對教師組織工會是否適當之相關疑慮進行說明。

 

 

潘  回應:

 

    各位媒體的先生小姐.大家早:
    今天非常感謝劉理事長邀請我來談談關於教師籌組工會的議題,我想社會上對這個議題本來就會有多元化的思考,所以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教師籌組工會這樣的問題,終究是一個專業性的問題,所以我會用專業的角度來分析,究竟教師籌組工會在社會上不同的意見及看法是如何。
  最近我們看到的一些看法中,ㄧ個比較特別的是談到教師組織工會是不是權利和福利都要和ㄧ般勞工相同,還是說他原來權利和福利繼續維持,甚至說它是不是適用勞基法等?這裡有個基本概念要和大家說明,籌組工會基本上是人民自由結社的權利,只要今天是在從事工作的人,那麼他要去籌組他自己的組職,去捍衛他自己的權利和福利,那是他基本的權利。
  基本上這是所有人都可以做的事情,但他原來所適用的法律,與他權利相關的法令,本來就屬不同的範疇,所以每個法令基本上規範的內容是不同的,舉例來講,像勞動基準法是有適用範圍的,所以屬於勞基法適用範圍行業或職業的勞工,才會去適用所謂的勞基法所規範的福利或權利。而教師是不屬於這塊的,所以教師是屬於它原來既有的相關法律規範,以及相關的權利福利。但當教師被融入工會法的範圍後,在他可以籌組工會時,當然他就可依據工會法的規範,去籌組他自己的工會組織。不會說因今天教師去籌組工會,他就要適用勞基法,這是兩回事,這是社會上對這種思考的一些誤解。又比如說今天有些人參加勞保,有些人不參加勞保,像教師本身可能是國公立教師,他本身不是加保勞保,也不會因你去籌組工會就馬上投勞保,這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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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問2:權利說明

 ※ 提問2 劉:工會是不是ㄧ定非得保護老師的權利,然後犧牲學生的權利。 

潘  回應:
    到底教師籌組工會後,是爭取權力的團體,還是專業的團體呢?有沒有關連性?跟各位報告兩個皆是。世界各國並非只以權利的角度來看工會的發展而已。
  舉一個例子,在國外電器產品後面常常有一個「UL」的mark,「UL」是什麼?它是一個專利權,它是怎麼來的呢?它其實是瑞典ㄧ個電機的基礎工會發展出來的。從事這種職業的勞工,他們所組織的工會團體,在專業上非常有能力,但他們還是能透過集體協商去爭取他們勞工相關的工會會員權利,所以兩者是同時並行的。經過這樣的分析可以了解,其實教師籌組工會時可以衡量,今天在籌組工會後,因為教師身為教育的工作者,對學生權利的保障,可透過爭取權利的過程,談到不光只是自己所謂的勞動條件、薪資、福利、待遇而已,還牽涉到很多專業上的需求問題。
  舉例來說,假使今天學校教室黑板上還使用粉筆,這跟教師權利有沒有關係呢?當然有關。他的權利是什麼?是安全及衛生,會不會因此得塵肺症等的相關課題;相對來講,會不會影響到學生的權利呢?也是會的。學生在粉筆灰飛揚的環境,也會影響到學生的健康。所以教師就可以透過工會的籌組,透過工會去跟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協商,看是不是在這方面做設備改善。
  再舉例來說,可以利用一些現代化的設備,配置在教室裡,來幫助教學並提升學生學習能力。可是如果今天因為地方政治的糾葛,造成教育經費分配不足,教育的主管機關沒辦法滿足需求,那麼教師在協商的時候,就可以把這樣的議題提出來。這樣可以達到什麼效果?跟學生權利有關係嗎?當然都有關。
  以國外來說,教師工會大多跟家長的組織有相當密切的合作。為什麼呢?那是因為家長希望跟教師一起合作,共同爭取學生權利的改善,而這些學生權利的改善,很多時候不能夠純粹靠家長組織的力量得到。在台灣來說,更特別的地方是什麼?因為我們公立學校體系,大部分教師的直接權利已經不是討論的議題了。為什麼呢?因為教師薪資等權利都已非常制度化,經過議會或相關的立法機構、政府的預算等等都已經變成法令。
  在我看來,教師工會組織之後,其實影響最大的反而是改善學生受教的權利,而不是減少學生的受教權,以上是我簡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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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提問3:法規說明

 ※ 提問3 劉:請副主委說明工會法、團體協商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三者之間的相關性。 

 

 

潘  回應:

 

    任何機構本來在其專業領域,有它相關的規範時,那就根據相關的主管機關的規範去處理,也就是說教師透過教師工會去跟相關的主管機關去談裡面的相關規範。至於外部方面,假如將來發生勞資爭議,我們在那個地方有相關的規範。我特別要說明的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處理法之間是有所謂的區隔性。區隔性是什麼呢?是說你組了工會,並不表示你就可以在團體協商中就全部內容進行全面協商,也不表示所有的爭議權都可以拿到。在世界各國都會根據其相關的發展背景和國情來做制度上的規劃。舉例來講,在美國公立學校教師是不可以罷工的,很多州規範教師不能罷工,但是他的協商權,就看相關州或聯邦的法令規定,提及到底那些可以協商,那些不能協商,這都是可以再檢討的範圍。
  簡單講就是說,因為工會法基本上只影響到你個人或個別,所以開放幅度應該是最大的。可是碰到協商的時候,就牽涉到另外ㄧ方的當事人,所以在法律的法制上來說,你跟另ㄧ方當事人有關係,就必須要有某些程度上的規範,特別是公立的機構。以公立學校來講,因牽涉到國家的法治,還有大多數的納稅義務人,所以他們的規範可能要更嚴謹。但如果牽涉到第三塊,就是勞資爭議這部分又要更嚴謹,為什麼呢?因為牽涉範圍不光只是跟對方的關係,更牽涉到所謂「stakeholder」的當事人,就是其他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所以它的規範會更嚴謹,這就是為什麼這三個法之間,有一定規範基礎的地方。
  在這種思考下,比如說教師工會如果能籌組起來,那麼在教育部相關的內規方面,是可以去向教育部談的問題;但是如果牽涉到勞資爭議的部份,也就是在協商上發生爭議的時候,那是我們必須介入來處理的事情,所以我想是很清楚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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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媒體提問:教師罷工權

 媒體提問:教師罷工權是不是屬於勞資爭議的部份?

 

 

潘  回應:

 

    在這些法中,教師是不能罷工的。為什麼?這是因為牽涉到社會共識的發展。不是說所有國家都不允許罷工,有些國家會容許,是因為他們國家的社會風氣,教師罷工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權利。在我們國家來看,社會共識不足的時候,在立法過程中,就必須妥協,去衡量大多數社會上大眾或是一般的家長,有沒有辦法認為教師罷工的可能性,所以我們在立法的時候就已經把它處理了,結果是不容許教師罷工。幾年之後,如果社會大眾認為罷工是一種正向思考的看法時,也許教師罷工不是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