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則

1. 本會組織章程

100年5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1年5月19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2年3月9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3年3月15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4年4月25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8年1月29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9年7月15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1 第壹章 總則
1-2 第貳章 任務
1-3 第參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1-4 第肆章 選舉罷免
1-5 第伍章 組織
1-6 第陸章 職權
1-7 第柒章 會議
1-8 第捌章 財 務
1-9 第玖章 附則

本會章則

1-1 第壹章 總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英文名稱為Tainan Education Union,簡寫為TNEU(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以團結教師暨其他教育相關人員,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學校教育環境、提昇學校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4條 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社團法人。

第5條 本會以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行政管轄範圍為組織區域。

第6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永康區710中華二路358巷26號。

本會章則

1-2 第貳章 任務

第7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 維護本市教師專業自主權。

三、 保障本市教育勞動者權益及生活品質。

四、 提昇本市各級學校教育品質。

五、 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六、 本市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七、 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本市有關教育之法定組織運作。

八、 辦理本市教育人員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進修活動。

九、 訂定本市教師專業倫理規範。

十、 促進本市學校教學環境之改善。

十一、 推動本市教育人員勞動權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十二、 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之創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十三、 辦理會員之福利、服務及文康聯誼活動。

十四、 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十五、 會員之輔導支援及糾紛調處。

十六、 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十七、 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本會章則

1-3 第參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8條 本會會員資格: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所屬之專任及代理教師(含私立幼兒園教師)、公立幼兒園之教保人員、非具公務員身份之職員、工及退休教師、校長、職工,均得申請加入。

第9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程序如下: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含會費授權轉帳扣繳同意書),送交本會所屬學校支會或分會並繳交入會費。

二、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正式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10條 會員依本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及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第11條 會員依本章程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擔任本會之會員代表;主管人員之範圍由本會理事會訂定之。

第12條 本會之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有違反本章程第十條之情事或妨害本會名譽、信用之言行,查明屬實者,經本會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本會理事會應移送監事會議決予以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

 

第13條 會員連續三個月未繳會費,經本會書面定期催告後仍未繳納,且未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會員提出書面說明,提交本會理事會議決之。

前項會員如為本會會員代表、當然理事及選任理、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於停權期間均不得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會員未繳會費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視同出會。

前項視同出會之會員申請再入會時,須重新繳交入會費,經常會費追補上限為申請再入會前之一年,追補之會費得於半年內以分期方式繳清後,始得行使其權利。

 

第14條 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15條 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本會章則

1-4 第肆章 選舉罷免

第16條 學校支會每30人置本會會員代表1名,餘數不滿30人時以30人計。學校支會其會員代表選任方式由學校支會擬訂。

會員代表權數以每10人為一權,餘數不滿10人時,以10人計。每一會員代表行使權數以三權之倍數為限,不滿三權或扣除三權之倍數仍有剩餘權數者,以其實際權數或剩餘權數行使之。

學校支會人數在30人(含)以下者,得由會員代表任支會會長,人數超過30人之學校支會,其會員代表得票數最高者得為支會會長。

會員代表之任期與本會理事、監事屆次相同,就任日期為當屆第一次會議召開日起算。

第一屆會員代表、理監事之任期,至民國101年7月31日止。

 

第17條 本會置理事25人,候補理事12人,其中理事保障特教或幼教1人、私校或大專1人;置監事7人,候補監事3人。理監事任期一屆3年,連選得連任。

 

第18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選舉,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中選任之。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選舉、罷免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訂定之。

 

第19條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理事會重要業務及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三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常務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

本會理事會得以全體五分之二以上之理事提案罷免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經全體理事四分之三多數通過罷免之。

前項罷免案若經否決,一年內不得再提出。

 

第20條 理事長就職未滿任期二分之一即出缺或停權時,應召開理事會重新選任之;其就職超過任期二分之一以上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擔任之。

副理事長出缺或停權時,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擇一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後繼任之。

本會章則

1-5 第伍章 組織

第21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出席資格,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二十日前確定。

 

第22條 本會監事組成之監事會應互選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或停權,其所遺任期尚有二分之一以上時,監事會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一人繼任之,任期不足二分之一時,應由監事會推派一人代理之。

 

第23條 本會選任理事或監事出缺時,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以書面提出辭職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符合本章程逕行解任規定者。

 

第24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秘書處下設政策部、組織部、文宣部、福利部、資訊部、教學研究部及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行政單位,各行政單位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及秘書若干人,另得視需要置研究員、組長各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前項人員中屬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其聘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惟未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事由,新、舊任理事長均不得終止其勞動契約。

理事長提名前項人員,不得與理事長有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第25條 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主持內部行政會議,其應忠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指導監督會務人員並負工作考核之責。

秘書處之行政編制、專職人員名額、工作權責等事項之準則,由秘書長研擬經理事長核定後,提請理事會議決之。

本會專職人員之聘用資格、待遇、工時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依理事會議決之專職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執行之。

 

第26條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專案單位,其組織運作規章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27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分會會長、學校支會會長,均為無給職,但因辦理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

前項費用之事由、支付標準及核銷程序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28條 本會於組織區域內設立下列分支機構:

一、分會:於本市所屬各行政區設置之,以一個為限;分會之會長由所屬學校支會推選產生。

二、學校支會:該校會員達3人以上時,依下列標準設置,以一個為限:

(一)會員人數為3至19人時,由會員推選一名支會會長。

(二)會員人數為20人以上時,由會員推選一名支會會長;會員人數每滿50人之倍數時,得置一名執行委員,至多2人,由支會會長遴聘之。

前項分支機構之設立、合併、裁撤、名稱及其轄區劃分調整;以及分會會長、學校支會會長、召集人之推選方式、任期、解任、權利及義務等事項,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

前項之分會會長、學校支會會長、,均由本會理事長任命,並發給證書。

本會章則

1-6 第陸章 職權

第29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選任理事、監事。

三、罷免本會選任理事、監事。

四、審議本會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畫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五、議決與其他工會組織之聯合或合併。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爭議權之行使。

八、議決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除名。

九、議決本會各項事業及基金之創立。

十、依本章程規定議決本會內部規章。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事項須經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30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相關事項。

三、審議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四、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

五、團體協約同意權。

六、管理監督各分會及學校支會之運作。

七、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

九、依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授權,訂定本會各項規章。

十、選派各項法定常設性組織之本會代表。

十一、涉及會員勞資糾紛之調處。

十二、本會所屬各項事業及基金之經營管理。

十三、議決其他與本章程規定或本會任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同意權之行使應由締結團體協約之支會會員議決通過後方得為之。

 

第31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審議處理重要會務。

三、審議會員之入會申請。

第32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主席。

三、提名秘書長及其他會務人員,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副理事長承理事長之命輔佐處理會務,並依理事會之決議繼任或代理理事長。

 

第33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各項會務及事業之執行概況。

二、審核年度收支決算。

三、選舉、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停權處分。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監事會召集人負責召集監事會議,並為當然主席;監事會召集人應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本會章則

1-7 第柒章 會議

第34條 本會之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ㄧ日前送達。

二、理事會:定期會議每兩個月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應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常務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三、常務理事會:定期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定期會議每兩個月召集一次。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第35條 理、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逕行解任之,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

 

第36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均以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37條 本會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

前項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有關會員代表之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辦法處理之。

本會章則

1-8 第捌章 財 務

第38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每人新臺幣300元。

二、經常會費:會員每人每月新臺幣125元,並採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會員授權其服務學校(含幼兒園)自加入本會之次月起,自薪資中按年(或月)轉帳扣繳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

(二)會員每年十二月卅一日前,由其一次匯款繳納次年經常會費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

三、協商服務費:依法令或本會締結團體協約之規定對象、金額及方式,向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學校所屬教育人員之非會員收取,其收費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舉辦事業之利益:本會所屬之事業,其年度結算之稅後收益。

六、委託收入:本會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辦事務之合法收益。

七、捐款:本會接受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捐贈之現金、有價證券及不動產。

八、政府補助:本會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經費補助。

九、其他收入:前八款以外項目之收入。

 

第39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理事會得決議為特定會員繳付一定數額之費用以保有臺南市教師會之會籍。

 

第40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41條 本會之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每月編製月報表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查後,送交監事會稽核。

理事會並應於年度終了編製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等報表,經監事會稽核後送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42條 本會各分會之年度必要性支出,得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分會會長、學校支會會長及執行祕書,因處理基層會務得減免經常會費,其減免標準及方式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章則

1-9 第玖章 附則

第43條 本會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應依法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

二、會員暨入會、出會異動之名冊。

三、財務報表。

四、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第44條 本會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45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理事會訂定規章處理之。

 

第46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