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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文宣部 - 工會公告 | 2013-06-24 | 人氣:3032
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初審通過
全教總政策部2013.06.20
對於教師解聘的原因和門檻,過去多年來一直有所修正,主要是跳過教評會組織變革,而採取事實列舉的方式,促使某些社會不能接受的行為發生時,教師應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過去五年集中在性侵害及知悉性侵害之情事(也就是目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款、第十一款)。
大法官解釋第七百零二號去年七月出爐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一律處以永遠不得再擔任教師」,認為有違比例原則現有規定在一年內修正否則失效所以教育部從去年秋天以來啟動修法本會一方面認為大法官解釋是比較進步一面注意條文研擬也防止這個好的發展被社會誤解以為是縱容當事人
行政院在四月送出修法案因為有時效性立法院臨時會在今天由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本會上週即透過管道表達原則支持這個由大法官會議指導而具時效性的修法但對於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也納入,表達質疑與反對
在友我立委的交涉下教育部指出現有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已有的處份(申誡記過或大過一次或兩次)是一種層次如教師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認已非考核辦法所能處理時應由學校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以上內容以文字載入立法說明。也就是說,超越記大過兩次以上的層次,由解聘處理。
此外,為了基於工作權之衡平,立委也在審查時要求將下列門檻提高,以資嚴謹:解聘行為不檢,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不再是籠統的有損師道);解聘教學不力;解聘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者。且對於行為不檢、違反教師專業倫理者,應在解聘時議決1到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而非過去一律為永不得擔任教師)--細部文字過一兩天傳給大家。
本案如無意外,應會在未來一週三讀,以趕在原規定失效前公布實施。在目前國人對酒駕人人喊打的時刻、江宜樺院長宣布要對軍公教酒駕處以最嚴厲處份的時刻處理此一修法,本會為了教師人權和學生受教權人格權,仍盡最大努力,未來仍須透過案例,來形成更適當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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