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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問09:加入工會有什麼好處?或者,不加入工會有什麼壞處?

 問09:加入工會有什麼好處?或者,不加入工會有什麼壞處?

答09:
一、經由團體對等協商,改善教育環境、保障工作權。
教師法第27條第2項明訂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之一為「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但因法條不具約束力,至今沒有一個機關願意與教師會協議教師聘約。但《團體協約法》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而且明訂罰則。
另外,《團體協約法》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意思是說,未來工會與雇主合議的團體協約,將不適用(不利)於未加入工會者。
二、透過工會集體力量協助爭議處理,免於孤軍奮戰。
《勞資爭議處理法》明訂勞資發生爭議可透過工會協助與資方進行(有強制性、有罰則)調解、仲裁、裁決。這意謂,將來工會會員能藉由工會的力量,更有能力行使爭議權,保障自己的權益。而不加入工會者,將只能憑一己之力與官方或財團決一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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