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 本會之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ㄧ日前送達。
二、理事會:定期會議每兩個月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應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常務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三、常務理事會:定期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定期會議每兩個月召集一次。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第35條 理、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逕行解任之,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
第36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均以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37條 本會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
前項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有關會員代表之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辦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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