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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捌章 財 務

第38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每人新臺幣300元。

二、經常會費:會員每人每月新臺幣125元,並採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會員授權其服務學校(含幼兒園)自加入本會之次月起,自薪資中按年(或月)轉帳扣繳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

(二)會員每年十二月卅一日前,由其一次匯款繳納次年經常會費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

三、協商服務費:依法令或本會締結團體協約之規定對象、金額及方式,向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學校所屬教育人員之非會員收取,其收費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舉辦事業之利益:本會所屬之事業,其年度結算之稅後收益。

六、委託收入:本會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辦事務之合法收益。

七、捐款:本會接受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捐贈之現金、有價證券及不動產。

八、政府補助:本會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經費補助。

九、其他收入:前八款以外項目之收入。

 

第39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理事會得決議為特定會員繳付一定數額之費用以保有臺南市教師會之會籍。

 

第40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41條 本會之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每月編製月報表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查後,送交監事會稽核。

理事會並應於年度終了編製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等報表,經監事會稽核後送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42條 本會各分會之年度必要性支出,得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分會會長、學校支會會長及執行祕書,因處理基層會務得減免經常會費,其減免標準及方式由理事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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